6月8日专版 “民法典时代” 应该了解的几件事

2020年06月09日 09:42 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

  ●孙洪良

  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生活在一个生命和财产都能被保护的社会,都希望自己能够活得更加自由和有尊严。说到底,我们这些希望的实现都得益于民法的全方位保护。如今,系统整合了我国几十年长期民事实践形成的《民法典》已经出台,成为我们日后工作、生活的基本指引。民法典时代已经到来,它带来的几个变化我们应该了解。

  创设新型的权利——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根据新规,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是指在原则上无偿设立,权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居住权的创设,将逐步适用到婚姻财产、公租房、以房养老、房产继承等多个方面,从而改变日后房屋的利用价值。在我国,实现“居者有其屋”是每个家庭的美好愿望,而居住权的出现将为“居者未有屋”的家庭带来新的希望。

  格式合同,不再只有“格式”

  在日常生活中,大到购买房屋、汽车,小到办理信用卡、开通视频会员等等,我们接触到商家的格式合同无处不在。以往我们对于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只能被动地接受,没有提出异议的余地。而如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商家未能就合同内容向我们做出准确的说明或明显的提示,造成我们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的理解偏差,我们可以要求将相关内容从中剔除。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将得到有力的限制,我们的权利也能得到必要的尊重。

  高利放贷要不得

  近年来,“p2p理财”、“校园贷”、“套路贷”等乱象频发,高利贷问题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焦点。考虑到高利放贷往往还伴随着暴力催收等问题,《民法典》新增了“禁止高利放贷,且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条文。根据新规,任何形式的高利贷均被明确禁止,这是将禁止高利贷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显示了国家打击高利贷、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决心。今后,任何的资金借贷均需要通过正规途径进行,高利放贷也终将成为历史。

  中介跳单被禁止

  众所周知,中介为我们获取交易信息、促进交易达成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亦是尊重中介劳动成果的表现。然而现实中,很多人为了节省中介费,却想方设法地跳单,严重影响了正常交易。为此,《民法典》将司法裁判中对跳单的禁止上升至法律的高度,明确禁止跳单行为,保障中介的合法权益。根据新规,跳单不再是省钱的方法,也不是聪明的表现,反而要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买单。

  精神损害可索赔

  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我们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遭受到精神上的伤害,我们无法根据合同条款向违约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骨灰盒的保管、旅游过程中遭到人身伤害等等。如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大大提供了合同保护力度,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精神上的伤害,可以根据合同向违约方主张精神利益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促进非财产性利益的合同义务履行。

  坚决向性骚扰说“不”

  长期以来,性骚扰的事件多发且方式多样,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一现象的频发,一部分原因在于我国对 “性骚扰”的界定较为模糊,并且在对 “性骚扰”行为的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缺少必要的规定,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不足。《民法典》据此提供了“性骚扰”认定的标准,明确了不法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新规强化了各类用人单位保护我们人身利益的基本要求,切实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发生。

  增强隐私保护力度

  《民法典》出台之前,隐私权只是作为我们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宣告,在保护力度上明显较为孱弱。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和社会民众对自身权利的重视,切实保护隐私权的呼声渐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相关概念,扩大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增强了保护力度,从此骚扰电话和骚扰短信再也不能为所欲为,任何泄露我们隐私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高空抛物行为要追责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屡见报端,着实让人心惊胆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完善了对高空抛物行为追责的指引,细化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补偿顺序,为受害者维护权利进行“兜底”。同时,法律也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和公安机关及时查清责任人的职责。

  《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名副其实的权利百科全书,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我们的切身权益必然会得到更加有效有力的保障!

  (作者系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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