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 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2024年03月21日 10:36 来源:厦门日报
  ●中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厦门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习近平总书记在厦门工作期间,带头支持保证人大依法履职,在加强法治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前瞻性探索实践,对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兴办经济特区,授予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我们党和国家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授予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这是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最独特的政策优势。30年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厦门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力指导和厦门市委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认真履行立法“试验田”特殊使命,制定了一大批具有基础性、支撑性、开创性意义的法规,现行有效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35部,其中18部“全国首创”。这些法规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重点领域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制度创新和压力测试,也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一是强化改革发展法治供给。聚焦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坚持法治与发展相适应、与改革相衔接、与开放相融合。出台我国首部“多规合一”管理法规,商事登记条例成为全国样本,制定数据条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以法破除体制障碍,以法推进改革创新,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制定全国首部地方金融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等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全国首创条例条款21项,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等法规,用法治力量助推高质量发展。

  二是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先行实践地的使命担当,重视生态文明立法,优化可持续发展环境。1988年3月,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提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20字治湖方针,开启了鹭岛蝶变之路,生动诠释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全国人大授权以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就是《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2020年通过《厦门市筼筜湖区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2022年出台《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把20字治湖方针推广到全市河湖水体治理工作中。30年来,先后制定30多部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相关法规,为厦门荣获“联合国人居奖”“国际花园城市”“国家生态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三是贡献两岸融合法治力量。厦门经济特区因台而设,经济特区立法承载重大历史使命。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厦门对台独特优势,积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大胆创设各项促进、保护措施,审议通过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条例、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等一批涉台法规,助力厦门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如,《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是全国最早的台胞投资保障法规。制定全国首部以台湾青年为对象群体的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就业创业若干规定》,落实同等待遇,保障台青权益。

  四是夯实民生保障法治根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基层卫生服务等方面进行立法尝试,以一件件惠民法规织密民生“保障网”。在全国率先探索制定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专项法规,通过“小切口”立法,构建具有厦门特色的全流程安全防护体系,体现立法决策的精度、温度和深度。制定《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推动建立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是提升城市治理法治水平。围绕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把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立法重点之一,制定城市综合管理、建筑外立面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粮食安全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法规,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如,《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全国首部斑马线交通安全专项立法,是立法解决社会治理领域“大问题”的生动实践。制定全国首部国土空间信息管理方面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对国土空间信息定义不清、难以汇聚、标准不统一等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进一步提升城市空间治理现代化水平。

  六是擦亮城市文明法治底色。注重立法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规范、贯穿法治实践,将文明领域立法作为工作重点,制定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社会信用等一批法规,为厦门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撑,走出一条具有特区特色的文明法治之路。制定全国首部社会文明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缩短文明习惯养成时间,有力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制定《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精心守护好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整体制度设计。

  30年来的实践探索,深化了我们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立良法谋善治促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立法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立法放在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做到全局工作重心在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彰显特区立法的担当作为。必须坚持先行先试。加强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使立法工作更好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必须坚持务实管用。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和区域协同立法,急用先行,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相促进,确保法规立足厦门实际、体现厦门需求、突出厦门特色,让立出来的法规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使立法过程成为满足人民需要、扩大人民参与、接受人民监督的生动民主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我们要在更高层面、更深层次探索试验,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不断探索立法引领改革的新路径,为厦门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要持续推进改革立法。紧紧围绕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和“一二三”战略规划重点任务,坚持服务大局、衔接改革、急用先行,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民生领域和涉台领域立法,积极开展“小切口”立法,统筹抓好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工作,以高质量的改革立法,推动厦门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要持续提升立法质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实现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相统一。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立法工作方式创新,健全立法咨询专家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立法共识。

  三要持续强化队伍建设。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交流等机制,注重发挥“外脑”、“智库”作用,着力提高立法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着力提高立法队伍建设水平。